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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全面改革后矿业企业的应对

作者: 收录时间:2022-08-04 浏览量:1004次

一、资源税改革后的政策要点

1.计税依据。此次改革后,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主要为从价计征(考虑粘土、砂石经营分散、且多为现金交易,难以管控,按照便利征管原则,对粘土和砂石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算缴纳资源税。

2.换算比或折算率的使用。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换算比或折算率原则上应通过原矿售价、精矿售价和选矿比计算,也可通过原矿销售额、加工环节平均成本和利润计算。换算比或折算率应按简便可行、公平合理的原则,由省级财税部门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税收优惠政策。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具体认定条件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并制定具体办法。

4.共伴生矿的开采。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5.连续生产的抵扣。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6.新旧政策衔接。纳税人在2016年7月1日前开采原矿或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按照新政策的规定缴纳资源税;2016年7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产品的合同,在2016年7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新政策的规定缴纳资源税;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精矿(或金锭),其所用原矿(或金精矿)如已按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缴纳了资源税,并与应税精矿(或金锭)分别核算的,不再缴纳资源税。对在2016年7月1日前已按原矿销量缴纳过资源税的尾矿、废渣、废水、废石、废气等实行再利用,从中提取的矿产品,不再缴纳资源税。

二、矿业企业的应对

1.运杂费与销售收入要分别核算。税务规定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企业在销售资源税应税产品时,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中如果包含运杂费,而运杂费其实并不是销售方取得的收入,不应该作为资源税的计税基础。为了避免将运杂费作为资源税的计税基础,应税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凭据或将运杂费与销售额分别核算。这样在计算资源税时,计税基础就可以不包括运杂费。一旦企业没有取得相应凭据或没有将运杂费与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就必须一并计征资源税,从而导致企业多交税款。

2.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要分开核算。共生矿是在同一矿区(或矿床)内存在两种或多种符合工业指标,并具有小型以上规模(含小型)的矿产。伴生矿产是在矿床(或矿体)中与主矿、共生矿一起产出,在技术和经济上不具单独开采价值,但在开采和加工主要矿产时能同时合理地开采、提取和利用的矿石、矿物或元素。伴生矿的产量相对于主矿产品和共生矿产品来说比较少,但共生矿的产量相对于伴生矿产品来说会比较多。如果能够将共生矿和伴生矿的销售额与主矿产品分开核算的话,矿业企业可以仅就主矿产品的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否则,矿业企业要根据主矿产品以及共伴生矿产品的混合销售额缴纳资源税,从而导致企业多交税款。

3.未税矿产品和已税矿产品要分别核算。在计算缴纳资源税时,有一个连续抵扣的概念。已经缴纳过资源税的矿产品,连续生产资源税应税矿产品销售时,不再缴纳资源税。如果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生产原料有一部分是已经缴纳过资源税的矿产品,还有一部分是没有缴纳过资源税的矿产品,在可以明确区分已税矿产品和未税矿产品原料的前提下,即二者分别核算时,已税矿产品已缴纳的资源税可以在计算新加工应税矿产品资源税时予以扣除。这样可以避免重复交税。矿业企业只有分别核算未税矿产品和已税矿产品,才能实现不重复缴纳资源税,否则会导致企业多交税款。

4.资源税改革前后的精矿(或金锭)要分别核算。在矿业企业将资源税改革前后的精矿(或金锭)分别核算的前提下, 2016年7月1日前生产的精矿(或金锭),其所耗用的原矿(或金精粉)已按照改革前的资源税政策从量定额计算缴纳了资源税的,其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如果企业没有分别核算的,这部分已经按照改革前政策缴纳过资源税的原料生产的金矿(或金锭),在2016年7月1日以后销售时,要再次按照改革后的政策计算缴纳资源税,从而导致企业多交税款。

5.税收优惠政策的争取。矿业企业要梳理自身的矿山资源,按照开采年限和剩余资源储量分类管理。对于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矿山,如果资源储量已进入衰竭期的,此类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可以减征30%。企业应将此类矿山的具体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确实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认定条件的,要积极争取享受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要关注省级政府颁布的具体减免税规定及时报送资料,享受优惠政策。

6.争取合理的换算比或折算率。资源税改革后,省级财税部门根据简便可行、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资源税计征的换算比或折算率。换算比或折算率对企业计算缴纳资源税的影响非常大。企业虽然是相应政策规定的执行者,但是企业要尽可能准确地整理历史数据,测算自身实际的换算比或折算率。如果财税部门确定的换算比或折算率标准值,和企业实际情况差距较大的,企业应分析原因,一方面积极地向税务主管机关反映情况,另一方面查找差异原因,通过改进自身生产工艺等,缩小差距。

7.测算资源税改革后企业相关税费的负担情况。根据财税〔2016〕53号的相关规定,此次资源税改革的原则是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矿业企业要关注自身的资源税费负担情况,如果存在地方性的不合理收费时,要及时向主管机关进行反映,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资源税改革是我国税制改革和完善的一部分,为了实现正确计算缴纳资源税,矿业企业要加强自身的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加强自身对税务政策的理解能力以及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能力。由粗放型的财务核算向精细化的财务管理转变,是矿业企业财务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保证矿业企业依法纳税,正确纳税,合理纳税的前提条件。


参考文献目录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2016年5月9日.财税〔2016〕53号文.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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