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视上经常播出媒体人或者网络红人对着镜头认罪的画面。从最近的刘伟、王晓璐、沈灏、陈永洲,到早先的薛蛮子、郭美美,都曾在电视这一国家级媒体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地低头认罪。电视的做法是否有妨碍司法程序正义的嫌疑?“上电视”的认罪方式背后深藏何种玄机?警方和媒体的关系究竟有哪些纠葛?
一、解读“陈永洲事件”中的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
我们来分析“陈永洲事件”中的媒介审判。电视强迫陈永洲在镜头前认罪,这严重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本案中陈永洲的核心权利,这意味着他应该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况且确定一个人犯罪必须由法院判决,电视却抢在审判之前说三道四下结论,无论是否与判决结果相同,都是对审判程序的违反和破坏,客观上显示的是电视比司法更管用。这不利于贯彻法治原则,是有损程序正义的。此外,犯罪嫌疑人还没有经过法院审判,就还没有定罪,仍处在“犯罪嫌疑人”阶段。按照《刑法》“未经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规定来看,涉案人员在法律意义上的尊严和权利理应受到保护。公安机关也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隐私保护。然而电视镜头前,陈永洲剃了光头,戴着手铐,穿着囚衣,没有使用马赛克,是对陈永洲赤裸裸的人权践踏。由此可见,在陈永洲事件中超越法律规定,侵犯人权,严重影响了审判独立公正,属于典型的媒介审判。
电视的媒介审判是否损害了司法独立呢?先要看看何谓司法独立。在三权分立国家,司法权的独立性内涵是: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官员在行使司法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虽然我国的司法权独立性原则已经从宪法中确立下来,但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仍然要处理好司法独立和党的领导以及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
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了司法独立与我国宪法对于人民管理司法的规定是相悖的;其次实行司法独立就要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这是不现实的;实行司法独立就要把司法权和行政权、立法权分割对立,使得司法优位于立法和行政;司法独立会过分突出法官的超强地位,使法官凌驾于人民之上。
二、解读“上电视”的认罪方式
(1)新闻专业主义视角。
新闻专业主义是对新闻客观性的信念,其核心理念,一是客观新闻学,二是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的独立地位和独特作用。新闻专业主义是新闻媒介摆脱外界干涉,摆脱来自政府、广告商甚至公众的干涉;新闻媒介为实现“公众的知晓权”服务;新闻媒介探求真理,反映真理;新闻媒介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
首先,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对陈永洲事件的报道严重违背了新闻专业主义:客观、真实、全面、准确,为公共利益服务。
(2)媒体本身的暴力
在几起上电视认罪的案件中,舆论对于案情的进展和审判结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舆论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里,公众对特定的社会公共事务,公开表达的,基本一致的意见或态度。舆论的形成一方面来源于群众自发,一方面来源于有目的的引导。媒介作为一种传播工具在反映、形成和引导舆论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在刘伟、王晓璐、陈永洲、沈灏、郭美美、薛蛮子等几起事件中都扮演了道德审判和舆论宣导的工具。且不论刘伟劝说采访对象行贿,王晓璐根据私下听说的股市信息结合主观判断撰写相关报道,陈永洲收受中间人几十万报道费等等这些行为是否违法,一旦让他们以犯人的形象被搬上电视画面曝光示众,受众就会条件反射式地认为这些人是道德上有瑕疵、有污点的,会让受众对事件形成基本一致的意见。在这些案件报道中,无疑是成为了利用媒介管道进行道德审判和舆论宣导的工具,甚至可以理解为媒体利用自身话语权对当事人实施的暴力行为。这类情况在多年前的药家鑫案中也是可见一斑。《GQ》杂志中文版主笔蔡崇达所撰写的特稿《审判》一文,其实也是对媒介报道和社会舆论在药家鑫案中扮演的审判官角色的审视。审判药家鑫的,不仅是法律,更是被道德情绪绑架的人。而在上电视认罪的几起案件中,电视的报道利用媒介权威煽动公众情绪,为警方的抓捕之举正名,引发群众的狂欢,从道德层面杀死审判对象,充当案件的判官,其实正是在施行一种无形的媒体暴力。
三、警方和媒体的博弈
在《在新闻界的火炮》一书中,美国记者詹姆斯·雷斯顿写到:“聪明的政府官员不能够‘操纵’记者,聪明的记者事实上也不能够真的‘打败’政府。从两方面来说,如果他们互相合作,并且和正在崛起的少数有思想的人合作,而不是把对方当作‘敌人’的话,他们都将会得到更多的收获。”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警方和媒体的关系则是合作即双赢,不合作则两败俱伤。
从最近的几起抓记者案来看,警方对于媒体所追求的新闻自由似乎呈现出更加严厉的打压态势。然而,这并不能说明司法成为了媒体新闻自由的拦路虎。随着大众传媒对社会方方面面影响的深入,公安机关对于媒体的依赖也在日益增进,也深谙媒体在影响和操控舆论上的作用是不可小觑的。为避免双方陷入“囚徒困境”,警方和媒体应在充分了解对方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寻求合适的合作策略,实现双赢。于是便有了刘伟被取保候审,陈永洲被判刑1年10个月,这样的判决结果所传递出的,正是司法不愿就此与媒体结下梁子,从而卷入舆论风暴无法脱身的表现。况且,随着针对记者的刑事诉讼增多,不免在记者群体中产生一种寒蝉效应,短期来看是记者群体名声和利益受损,长远来看,最终损害的还是公共利益。
司法在某种程度上爱惜羽毛的姿态,也给媒体以更大更深的进击空间。当然前提是在法律的边界之内。从近几年的有关媒体记者的官司来看,民众不再似从前那般对媒体和记者表示同情,这与记者自身职业道德失守脱不开关系。在把握好自身行为尺度和法律界限的前提下,挽救新闻记者不断下降的社会地位,真正担负起社会责任,不做虚假报道和失实言论,拿出更多经得起推敲的深度报道,是媒体记者的当务之急。
四、美国如何避免媒介审判
美国是一个十分推崇言论自由的国家,即使是有关诽谤的法律也倾向于保护媒体。在逐渐认识到“媒体审判”现象的现实风险及巨大危害后,美国法官运用多种手段来减少新闻报道可能对陪审员造成的不当影响,建立起了一套有效的司法制度来规范和协调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关系。
首先,赋予司法机关规制媒体的权力,由法院具体判断媒体的报道是否触犯法律规定,并给予相应的裁决。其次,允许审判前对案件信息进行限制,从源头上消灭对独立审判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潜在因素,限制的形式分为间接限制和直接限制两种情形。间接限制的手段具体包括:(1)推迟案件审理。如果法官认为媒体的报道已经对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产生了不良的偏见,而将审判推迟一段时间能够有效地消除这种偏见,那么法官可能会决定推迟案件审理直到偏见的危险消除。(2)改变审判地点。如果案件在一个地区内被广泛报道,法官就可能将案件的审理转移到另外一个地区,陪审团成员从新地区的社区公民中选出。(3)对陪审员进行预先审核。控辩双方在确定陪审员之前会对候选人进行质询,以排除已对案件形成先入为主的看法或带有强烈偏见的候选人进入陪审团。(4)警戒陪审员。陪审员被确定后,法官会警戒他们只能根据庭审过程中出示的证据来做出判决,审判期间不得阅读或收看相关的新闻报道。(5)隔离陪审团。在一些极端情况下,法官认为以上的手段还不足以保证陪审员不接触新闻报道,其可能会决定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离起来。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员们不能每晚回家,只能吃住在旅馆,电话与邮件要受到法院工作人员的审查。对案件信息传播进行直接限制,即禁止媒体传播案件信息,又被称为“司法限制言论令”,禁止新闻媒体报道某一案件的具体的特定细节。
五、美国模式对我国避免媒介审判的启示
事实上,近年来在我国以媒体影响审判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虽然我国没有实行英美法系国家中的陪审团制度,但是国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会受到行政权力、社会舆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